開車貪快吃罰單不繳 屏東分署科技執法查封車

2025/03/06   /   黃婉柔

【記者黃婉柔/屏東報導】屏東縣有一女子自111年6月間起多次開車行經台26線尖山路段區間測速處,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內(採區間平均速率),違反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40條規定而分別被裁處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。該女子積欠超速違規交通罰單外、尚欠使用牌照稅、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之通行費、汽車燃料使用費等款項未繳,自111年起迄今累欠115件案件約近16萬元稅費罰鍰未繳納。案件陸續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,分署收案後扣押該女子存款、薪資,未扣到金額,該女子名下僅有一台車齡5年內中華汽車,分署通知女子在指定期日到分署並將車輛交出,女子未予理會。

        屏東分署與屏東監理站、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攜手運用科技執法,合作追查義務人車輛下落行之有年,日前分署執行人員行經潮州地區接獲通報發現義務人車輛停在路旁,分署執行同仁確認無誤後進行查封,正要通知拖吊車時,義務人家人購物回來當場表示希望辦理分期繳納,分署告知須繳清欠稅費罰款,再塗銷查封。

        為杜絕危險駕駛,維護用路人安全,鑑於「速度管理」對道路安全的重要性,112年6月30日起,將嚴重超速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調降為最高時速40公里。因此,駕駛人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,就屬於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43條危險駕駛,最高可處36,000元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、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安講習、吊扣該汽車牌照半年。

        屏東分署表示義務人如有經濟上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費罰款,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分署辦理分期繳納,切勿置之不理。屏東分署再次呼籲民眾在駕駛汽(機)車時,請遵守道路速限,切莫貪快而超速,不僅傷財,也會危及到用路人生命安全,甚至觸犯刑責,得不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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